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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职责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2月25日 作者  来源:阿盟农牧业局  点击次数:

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履行《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配套法规赋予的职责和职能。

二、负责对动物防疫监督的疫情动态、科技信息、行政技术措施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及咨询服务。

三、按照自治区文件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的监督、检测。

四、对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设施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审验;纠正和制裁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管理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检查;依法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动物证章标志免疫耳标的发放、管理工作;组织兽医从业人员的防疫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全盟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六、依法对公路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及消毒工作。

七、依法对动物疫情、免疫效果实施监督监测,制定和落实有关措施;对全盟内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监测。

八、承担全盟兽药、预防用生物制品等与畜产品卫生安全相关的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打击制售、贩卖假劣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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