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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盟农牧业局关于报送《成立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方案》的报告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1日 作者  来源:盟农牧业局  点击次数:

阿农牧发[2009]130号                    签发人:宝金岱 

 

阿 盟 农 牧 业 局

关于报送《成立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方案》的报告

 

盟行署:

现将《关于成立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方案》报上,请审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农牧业  综合执法  方案   报告                   

  阿盟农牧业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5日印发 

关于成立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牧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农、依法治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要求,结合阿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现代农牧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大局,以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促进农牧业经济快速发展,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监管职能为目标,以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为核心,切实加强农牧业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构建农牧业综合执法的长效机制,为现代农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村牧区社会进步和农牧民增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任务目标

盟、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内设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实现农牧业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经费统一安排、执法文书统一规范。力争2010年前,成立盟、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起统一、规范、高效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形成一支素质过硬、廉洁公正、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专职农牧业专业行政执法队伍。

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后,其他机构不得再行使已由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撤消。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与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经营服务等彻底分离,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合法。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职能仍由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

三、机构设置与职能

(一)机构设置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专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按照精简高效和规范统一的原则,对现有农牧业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在盟、旗农牧业行政部门内设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名称为: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副处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挂靠阿盟农牧业局,机构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挂靠在旗农牧业局。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职权,按工作性质和便于执法的原则自行在内部设立若干执法分队,由盟旗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批准。

(二)机构职能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行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职权,即种子(草种)、肥料(复混肥)、农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农牧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牧业机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牧民负担管理、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统一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动物防疫、植物检疫、草原监理和渔政监督等机构各自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各旗可与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管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分别实施行政处罚。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等检查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实行畜牧兽医部门的综合执法。

(三)人员编制

核定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编制为15个,行政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支队长),正科级领导职数2名(副支队长),副科级职数4名,科员8名。人员由农牧系统现有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再新增编制。具体人员的产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报名,单位同意,由盟农牧部门进行组织推荐,报请编制部门列入执法专项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管理。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可根据自身实际与特点设置具体岗位与人数。凡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农业部规定的“五有”要求,在执法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执法设备、执法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提高阿盟农牧业行政执法对各类违法活动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打击能力,为执法为民、服务“三农三牧”,农牧业持续发展、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上半年为筹备阶段。由农牧业部门协商人事、编制部门起草实施方案,报行署批复。

第二阶段,2009年下半年审核批准阶段。由盟行署审核批转实施方案。由农牧业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报编制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阶段,2010年上半年人员确定阶段。由农牧业部门组织人员报名,进行初选,向人事部门推荐。由人事部门和农牧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考核确定人员。

第四阶段,2010年下半年人员培训阶段。由行署法制机构和农牧业部门对确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农牧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机构、职能的变动和人员、资金的调整,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盟旗要成立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牧业的盟长、旗长担任,成员由编委、人事、财政、农牧业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旗农牧业局。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大队的组建过程,要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盟旗政府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安排相应的经费,配备相应的执法设施,逐步改善执法条件,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财政部门在安排农牧业部门预算时要考虑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将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各级农牧部门要建立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核心的执法监督、执法公示、执法统计和档案管理及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文明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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