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通知更多    
 
关于做好全区农村清洁工程项目...
 
关于上报2010年现代农业公...
信息员登录区图标
     名优展示平台更多    
 
农民经济组织
招商引资
合作组织
友情链接标题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导航栏目>>政务公开>>


阿盟草原监理所办理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及草原养护费收费标准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4日 作者  来源:农牧业局  点击次数:

阿盟草原监理所办理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及草原养护费收费标准

一、审核审批程序:

(一)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程序:

1、填写申请表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到旗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2、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30亩以下报1份、30亩以上500亩以下报2份、500亩以上报3份);

(2)被占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4)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5)相关补偿、补助协议;

(6)拟占用草原的坐标图。

3、审核审批标准

临时占用草原30亩以下的,由旗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勘验。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草原3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由盟市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勘验。由盟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草原5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勘验。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批准。

4、经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关作业活动许可证(《临时作业许可证》、《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证》、《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活动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依法预交草原植被恢复费。

5、办理期限

受理临时占用草原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自受理之起,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二十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二、草原养护费收费标准

(一)深层勘探(钻探、打井)单井绊业面积(包括钻台区、生活区、机动车辆活动区、物资堆放场等)在0.1 公顷以内的,每个井眼按500元缴纳草原养护费。单井作业面积在0.1公顷以上的,每增加0.1公顷加收草原养护费200元。

(二)地表浅层勘探(挖槽、打眼、放炮等):

1、地表浅层勘探造成草原植被毁灭性破坏的作业面积,草原养护费按每平方米2凡缴费。

2、地表浅层勘探未造成草原植被毁灭性破坏的作业面积,草原养护费按每平方米1元缴费。

(三)开矿、采石、取沙的草原养护按作业面积(包括作业区、生活区、机动车辆活动区、物资堆放场等占地面积)缴纳,2 元/平方米。

(四)施工:

1、铺设地下管线,破土开槽宽度在一米以内的按每延长米0.1元缴费。

2、铺设地下管线,破土开槽宽度在一米以上的按每延长米0.2元缴费。

3、修建临时地上建筑物等其它临时拖工,按2元/平方米缴费。

4、施工对草原造成污染的,按污染面积5元/平力米缴费。

(五)草原旅游点:

在草原上建设临时旅游点,按照生活区和旅游区面积缴纳草原养护费。生活区1元/平方米;旅游区0.05元/平方米。

(六)在草原上从事养蜂活动,收取生活区草原养护费50元/户年。

(七)在草原上进行军事演习、拉练等临时性军事作业对草原造成破坏的,草原养护费由部队和当地协商解决。

(八)米集野生植物

1、采挖和收购草原野生药材,经营部门必须在年初向革原监理部门提出采挖收购计划,经审批后按计划收购。

2、采挖者、采集者的草原养护费由收购单位代收代缴。

3、采挖、收购甘草等对萆原破坏性强的野生药材,按药材收购价格的20%缴纳草原养护费。其中,采挖者缴纳药材收购价格的10%,收购单位缴纳药材收购价格的10%。

4、采挖、收购其它药材,按药材收购价格的15%缴纳草原养护费。其中,采挖者缴纳药材收购价格的10%,收购药材的单位缴纳药材收购价格的5%.

5、在草原上采集、收购野生经济植物,按商品收购价格的10%缴纳草原养护费,由采集者、收购者各缴纳5%。

6、对无计划或超收部分,按照法伴法规有关破坏草原的条款处理。

(九)在草原上临时作业的车辆,必须按照草原监理部门指定的临时路线行驶,并按照临时道路距离缴纳草原养护费,300元/千米;不按照指定路线行驶,随意碾压造成草原破坏的、按20元/车次收取草原养护费。

(十)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按照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规定的标准征收草原养护费;

(十一)国家或自治区出台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草原养护费),按新办法征收。

 

打印』『关闭

 

 

主办:阿拉善盟农牧业   制作:内蒙古农牧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内蒙古阿拉善盟农牧业信息中心

地址:内蒙古巴彦浩特新浩特鲁特西路13号   邮编:750306   电话:0483-8334833